浙江木林森电器科技第9类“木林森 ”商标案一审胜诉!

浏览: 作者: 来源: 时间:2024-06-29 分类:社会责任
本案的引证商标在驳回复审评审阶段被提出了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开庭之前该枚引证商标已经被撤销并且公告,该枚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关于诉争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观点

案件回顾

 

温州木林森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原告)申请注册了第55174991木林森”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驳回,原告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委作出的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驳回复审行政诉讼。

 

被诉决定认定: 诉争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驳回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商标对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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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与理由

 

关于第 52182557 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已经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法院认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前,引证商标一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已经生效,其指定使用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

 

本院认为,本案唯一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全部商品上的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 ()()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2]44914号《关于第55174991 木林森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原告温州木林森电器科技有限公司针对第 55174991 木林森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律师观点

 

本案的引证商标在驳回复审评审阶段被提出了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开庭之前该枚引证商标已经被撤销并且公告,该枚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关于诉争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