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绿色联盟(北京)食品安全认证中心第42类“健康食品认证”商标案一审胜诉

浏览: 作者: 来源: 时间:2024-08-06 分类:社会责任
本案诉争商标的申请人即本案原告,为相关部门批准的从事食品安全认证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健康食品认证为原告从事的服务内容,本案诉争商标GGU健康食品认证使用在指定的质量检测质量体系认证质量评估等服务上,并未对服务特点内容作出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内容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

案件回顾

 

全球绿色联盟(北京)食品安全认证中心(原告)申请注册了第68670795健康食品认证”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驳回,原告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委作出的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驳回复审行政诉讼。

 

商标对比图

 

1722913756240 

 

事实与理由

 

一、诉争商标的英文GGU”源自于原告企业字号“全球绿色联盟”的英文简称,“健康食品认证”表明了原告所从事的服务内容,原告本身获得了国家批准的认证标志的图样,诉争商标与其指定的“质量体系认证”等服务具有一致性,诉争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英文“GGU”使用在其指定的服务上,相关公众根据日常的生活经验和通常认知,不会对诉争商标所指定的服务内容产生误认,诉争商标不具有欺骗性,并未违反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系对违反公共利益的标志予以禁止注册,并禁止使用的规定,相比损害特定主体私权利的法律规定,其适用范围和标准,更应审慎;

 

三、在第 42 类有多枚与诉争商标情况相同的商标已经获得注册,说明其具有可注册性,根据商标审查一致原则,诉争商标也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法院认定

 

本案诉争商标的申请人即本案原告,为相关部门批准的从事食品安全认证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健康食品认证”为原告从事的服务内容,本案诉争商标“GGU 健康食品认证”使用在指定的“质量检测;质量体系认证;质量评估”等服务上,并未对服务特点、内容作出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内容、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故诉争商标使用于复审服务上,不具有欺骗性,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被诉决定相关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原告的起诉理由成立,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诉决定适用法律不当,处理结果错误,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项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3]347888号关于第68670795号“GGU健康食品认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原告全球绿色联盟(北京)食品安全认证中心就第68670795号“GGU健康食品认证”商标提出的商标驳回复审重新作出决定。

 

律师观点

 

本案诉争商标的申请人为相关部门批准的从事食品安全认证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健康食品认证”为原告从事的服务内容,同时诉争商标并未对服务特点、内容作出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内容、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我司从以上几点进行分析,最终该案获得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