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小美医药科技第5类“小美壹生”商标案一审胜诉

浏览: 作者: 来源: 时间:2024-09-04 分类:
本案的一枚引证商标在驳回复审评审阶段被提出了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开庭之前引证商标已经被撤销并且公告,故其不再构成诉争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关于诉争商标在部分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的观点

案件回顾

 

山东小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原告)申请注册了第64869048“小美壹生”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驳回,原告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委作出的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驳回复审行政诉讼。

 

商标对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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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唯一引证商标处于撤销申请审理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为避免司法资源浪费,恳请在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最终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二、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含义、呼叫等方面差异显著,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

 

三、类似本案情况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诉争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四、原告已经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对诉争商标进行宣传使用,诉争商标经原告善意经营、使用,已与原告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如诉争商标被驳回,将会给原告造成严重损失,也不利于维护已形成的市场秩序。因此,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法院认定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可知,引证商标已被公告撤销或无效,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诉争商标在指定使用商品上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已不存在,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原告的其他主张不影响本案结论,本院不再予以评述。综上,本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3] 48528号关于第64869048号“小美壹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原告山东小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针对第64869048号“小美壹生”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律师观点

 

本案的一枚引证商标在驳回复审评审阶段被提出了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开庭之前引证商标已经被撤销并且公告,故其不再构成诉争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关于诉争商标在部分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