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贯虹酒业(吉林)有限公司(原告)申请注册了第62033546号“贯虹”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驳回,原告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委作出的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驳回复审行政诉讼。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第29315535号商标(简称引证商标)已在全部服务上被撤销,不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法院认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已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并公告(2023年2月6日,第1826期商标公告)。
本院认为,本案唯一引证商标已在全部服务上被撤销注册,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综上,本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2]第296704号《关于第62033546号“贯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原告贯虹酒业(吉林)有限公司针对第62033546号“贯虹”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律师观点
本案的引证商标在驳回复审评审阶段被提出了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开庭之前该枚引证商标已经被撤销并且公告,该枚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指定的商品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关于诉争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