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浙江自然人严某(原告)申请注册了第63698181号“万达”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驳回,原告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委作出的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驳回复审行政诉讼。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
二、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法院认定
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被告决定撤销在第10类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被告已于2023年4月27日发布该商标撤销公告。
本案中,引证商标被撤销注册后,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由于被告对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的事由已不复存在,本院依法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当在变更后事实的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综上本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2]第344816号关于第63698181号“万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原告针对第63698181号“万达”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律师观点
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件中,争议焦点为商标法第三十条且案件仅有一引证商标时,及时对引证商标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以消除在先权利障碍,十分有必要。行政阶段就应当对此种情况作出反应,尽快提起撤三申请,以期在一审诉讼阶段获得有利局势,必要时可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申请延长诉前调解期限,等待引证撤三结果。若庭审前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引证商标作出撤销决定并刊登最终公告,则诉争商标将因在先障碍消除而被准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