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类“维家 WISEHOME”商标案一审胜诉!

浏览: 作者: 来源: 时间:2025-02-17 分类:专业新闻
本案的引证商标在开庭之前已经被撤销并且公告,该枚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关于诉争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观点

案件回顾

 

维家(嘉善)实业有限公司(原告)申请注册了第58549369维家 WISEHOME”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驳回,原告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委作出的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驳回复审行政诉讼。

 

被告以诉争商标与第28263399号“聪明家 Congmingjia”商标(简称引证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简称商标法) 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为由,作出被诉决定,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

 

商标对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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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与理由

 

一、引证商标分别于 2021 1129日和2022317日被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和注销申请,引证商标被无效宣告或者被注销后将不再构成诉争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恳请法院暂缓审理本案。

 

二、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含义、呼叫、构成、整体外观以及视觉效果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因此,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法院认定

 

在诉讼程序中,原告向本院提交引证商标信息页及流程页、引证商标注销公告作为主要证据,引证商标已经被注销,注册商标注销公告载于 2022613日第 1795 期商标公告。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在被诉决定作出之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商标,被告在该事实基础上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无不妥。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引证商标已被注销并公告,已不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被告应当基于情势变更,重新针对诉争商标是否应予注册作出认定。

 

综上,基于情势变更原则,本院对被诉决定予以撤销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子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 () 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2]110792号关于第 58549369号“维家 WiseHome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律师观点

 

本案的引证商标在开庭之前已经被撤销并且公告,该枚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关于诉争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