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深圳市脉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原告)申请注册了第57702996号“ZHANFUBROWSER”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驳回,原告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委作出的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驳回复审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因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撤销在全部核定商品上,不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脉越公司的诉讼请求。
脉越公司不服原审判决,遂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被诉决定,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
二、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
法院认定
虽然在原有证据基础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被诉决定及原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但鉴于引证商标二在全部商品上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注册并予公告,诉争商标是否应子核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根本性变化,即本案中的权利障碍已经消失,本院对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的结论予以纠正,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基于这一事实重新作出审查决定。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2)京73行初10777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2]第92892号《关于第57702996号“ZhanFuBrows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深圳市脉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针对第 57702996号“ZhanFuBrowser”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律师观点
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件,对引证商标提起撤三申请,以消除在先权利障碍,是经常采用的措施。如在行政阶段或一审中对引证商标提了撤三申请,一审决定未作出但即将作出,或无效决定已作出但未刊登撤销公告,可继续提起二审,二审期间如引证商标撤销公告刊登,诉争商标将因在先障碍消除而被准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