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河北馆陶县策想养殖有限公司(原告)申请注册了第62233856号“JINONGDANXIANG”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驳回,原告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委作出的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驳回复审行政诉讼。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构成、整体外观以及视觉效果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二、本案的各引证商标中均包含双手托举圆形图形,它们分属于不同的主体,但是引证商标一与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一与引证商标三却能够在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共存,那么根据商标审查一致性原则,诉争商标也应当与各引证商标共存。
三、诉争商标经过原告的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原告建立了紧密的联系,足以使相关公众在接触到诉争商标时会联想到原告。
法院认定
原告对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类似服务没有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诉争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其图形部分具有较显著识别作用,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公告撤销,引证商标一至三不再构成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综上,法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2]第342177号关于第62233856号“JINONGDANXIANG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律师观点
本案的引证商标在驳回复审评审阶段被提出了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开庭之前该枚引证商标已经被撤销并且公告,该枚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关于诉争商标部分商品予以初步审定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