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徐州泓腾厨具有限公司(原告)申请注册了第64137394号“泓腾”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驳回,原告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委作出的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驳回复审行政诉讼。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诉争商标与第 9677913 号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一)第25500681号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二)整体视觉效果、构成要素、组合方式、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二、引证商标一、二目前均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审查中,权利状态不稳定。
三、诉争商标是原告精心设计而成的,为在先商标的延伸性注册,已经与原告形成了高度的一一对应关系,不会损害已有的市场环境和他人利益。
四、已存在与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极为类似的情况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性原则,诉争商标也应当予以初步审定。综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决定,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法院认定
本院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在全部服务上已无效,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综上,本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3]第79973号关于第64137394号“泓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原告徐州泓腾厨具有限公司针对第64137394号“泓腾”商标所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律师观点
本案的引证商标在驳回复审评审阶段被提出了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开庭之前该枚引证商标已经被撤销并且公告,该枚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关于诉争商标在部分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