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惠客贸易第29类“辜芳秀 辜”商标案一审胜诉!

浏览: 作者: 来源: 时间:2024-04-30 分类:社会责任
引证商标在干食用菌豆腐制品腌制蔬菜商品上被撤销注册后,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剩余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不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案件回顾

 

江西惠客贸易有限公司(原告)申请注册了第52879757辜芳秀 ”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驳回,原告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委作出的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驳回复审行政诉讼。

 

被告在被诉决定中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近似商标,故决定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

 

商标对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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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与理由

 

一、引证商标在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上已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

 

二、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含义、呼叫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

 

三、被告的审查标准不统一。

 

四、诉争商标经使用已经与原告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不会导致混淆、误认。

 

综上,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法院认定

 

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为“腐乳;酱菜,榨菜;腌制蔬菜;干香菇;食用干黑木耳;腐竹;黄花菜;萝卜干;干食用菌”。

 

引证商标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被告决定撤销在“干食用菌;豆腐制品;腌制蔬菜”商品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被告已于 2022327 日发布该商标撤销公告。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剩余商品为“肉;腌制水果;蛋,食用油脂;加工过的坚果;鱼制食品;家禽 (非活)”。

 

引证商标在干食用菌;豆腐制品;腌制蔬菜商品上被撤销注册后,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剩余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不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已经发生根本性变化,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当在变更后事实的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

 

、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 [2021]301637号《关于第52879757辜芳秀辜 GU FANG XI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原告江西惠客贸易有限公司针对第52879757辜芳秀 GU FANG XIU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