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超有爱科技第41类“咸蛋口语”商标案一审胜诉

浏览: 作者: 来源: 时间:2023-12-29 分类:社会责任
本案的引证商标在驳回复审评审阶段被提出了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开庭之前两引证商标已经被撤销并且公告,两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关于诉争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予以初步审定的观点

案件回顾

 

成都超有爱科技有限公司(原告)申请注册了第61891939咸蛋口语”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驳回,原告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委作出的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驳回复审行政诉讼。

 

商标对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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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中的诉争商标是作为原告的防御保护商标来申请的,其作为原告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措施,诉争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二、引证商标一、二目前处于撤销中,其权利并不稳定,恳请法院暂缓审理本案,待引证商标权利稳定以后再审理本案。

 

三、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商标含义、构成、整体外观及呼叫上均存在巨大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诉争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被诉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四、原告与引证商标一、二注册人的经营项目存在巨大差别,企业生产的产品销售渠道、销售场所以及消费者都存在明显的差别。因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的情况下,根本不会引起公众的混淆和误认。

 

五、原告在对诉争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诉争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因此,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法院认定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可知,引证商标一、二已被公告撤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诉争商标在指定使用服务上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已不存在,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综上,本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3]13151号关于第61891939号“咸蛋口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原告成都超有爱科技有限公司针对第61891939号“咸蛋口语”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律师观点

 

本案的引证商标在驳回复审评审阶段被提出了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开庭之前两引证商标已经被撤销并且公告,两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关于诉争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予以初步审定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