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自然人王某第29类“秦巴少爷”商标案一审胜诉

浏览: 作者: 来源: 时间:2024-03-02 分类:社会责任
本案中,诉争商标为秦巴少爷,虽少爷是对旧社会富家子弟的通称,但是语言文字及其含义是发展变化的,在当今语境下,秦巴少爷作为商标使用并不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

案件回顾

 

自然人王某(原告)申请注册了第59255736秦巴少爷”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驳回,原告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委作出的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驳回复审行政诉讼。

 

商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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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与理由

 

一、诉争商标由原告设计,源于原告的个体工商户字号;

 

二、“少爷”在现代社会仍然是常用词汇,不会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相关规定;

 

三、原告十九年前开始实际经营并使用诉争商标,诉争商标经过原告的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

 

四、存在与诉争商标极为类似的会有“少爷”的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诉争商标应予审定。因此,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法院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本案中,诉争商标为“秦巴少爷”,虽“少爷”是对旧社会富家子弟的通称,但是语言文字及其含义是发展变化的,在当今语境下,“秦巴少爷”作为商标使用并不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被诉决定对此认定有误,本院对此予以纠正。综上,本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2]186897号关于第59255736号“秦巴少爷 QINBASHAOY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律师观点

 

争议商标因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被驳回,但随着语言文字及其含义是发展变化的,在当今语境下,“少爷”作为商标使用并不会产生消极、负面影响。最终在我方的据理力争下,该案获得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