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自然人王某(原告)申请注册了第59255736号“秦巴少爷”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驳回,原告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委作出的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驳回复审行政诉讼。
商标图

事实与理由
一、诉争商标由原告设计,源于原告的个体工商户字号;
二、“少爷”在现代社会仍然是常用词汇,不会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相关规定;
三、原告十九年前开始实际经营并使用诉争商标,诉争商标经过原告的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
四、存在与诉争商标极为类似的会有“少爷”的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诉争商标应予审定。因此,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法院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本案中,诉争商标为“秦巴少爷”,虽“少爷”是对旧社会富家子弟的通称,但是语言文字及其含义是发展变化的,在当今语境下,“秦巴少爷”作为商标使用并不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被诉决定对此认定有误,本院对此予以纠正。综上,本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2]第186897号关于第59255736号“秦巴少爷 QINBASHAOY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律师观点
争议商标因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被驳回,但随着语言文字及其含义是发展变化的,在当今语境下,“少爷”作为商标使用并不会产生消极、负面影响。最终在我方的据理力争下,该案获得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