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然人王某“快乐时光美食量贩KTV”商标案二审胜诉

浏览: 作者: 来源: 时间:2024-03-12 分类:社会责任
虽然在原有证据基础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被诉决定及原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但鉴于二审诉讼中引证商标在全部服务上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撤销注册并予公告,即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因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该事实基础上重新作出审查决定,王绍宇的相关上诉理由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案件回顾

 

新疆自然人王某(原告)申请注册了第57641215快乐时光美食量贩KTV”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驳回,原告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委作出的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驳回复审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 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馆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中显著识别的中文部分包含相同文字。构成近似商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被诉决定,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商标对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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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与理由

 

一、引证商标已于2022512日被提出了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极有可能因未被实际使用而被撤销注册,将不再构成诉争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二、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三、有在先判例认定商标虽然完整包含,但是含义差异较大的商标被判定不近似。

 

四、诉争商标经原告公司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原告公司建立紧密联系,足以使相关公众在接触到诉争商标时会联想到原告公司,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诉争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法院认定

 

在二审诉讼阶段,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其中载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全部服务上被撤销注册。

 

虽然在原有证据基础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被诉决定及原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但鉴于二审诉讼中引证商标在全部服务上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撤销注册并予公告,即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因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该事实基础上重新作出审查决定,王绍宇的相关上诉理由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22)73 行初15430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2]149876号《关于第57641215号“快乐时光美食量贩 KTV”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王某针对第 57641215号“快乐时光美食量贩KTV”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律师观点

 

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件,对引证商标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以消除在先权利障碍,是经常采用的措施。如在行政阶段或一审中对引证商标提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一审撤三决定未作出但即将作出,或撤三决定已作出但未刊登撤销公告,可继续提起二审,二审期间如引证商标撤销公告刊登,诉争商标将因在先障碍消除而被准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