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高氏杰服饰第25类“高氏杰服饰”商标案一审胜诉!

浏览: 作者: 来源: 时间:2024-06-12 分类:社会责任
引证商标一被撤销在服装成品衣,针织服装婴儿全套衣帽袜手套(服装)领带皮带(服饰用)商品上的注册后,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童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防水服舞衣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婚纱与引证商标一剩余核定使用商品鞋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诉争商标在指定使用的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案件回顾

 

浙江高氏杰服饰有限公司(原告)申请注册了第59182477高氏杰服饰”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驳回,原告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委作出的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驳回复审行政诉讼。

 

被告在被诉决定中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决定如下: 驳回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商标对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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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与理由

 

一、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法院中止审理本案。

 

二、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视觉效果、构成要素、含义、呼叫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

 

三、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系原告对其在先注册商标的延续性注册。

 

四、诉争商标经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不会导致混淆、误认。

 

五、被告的审查标准不统一。

 

综上,原告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法院认定

 

引证商标一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被告决定撤销在“服装; 成品衣;针织服装;婴儿全套衣;;;手套(服装 );领带;皮带(服饰用)”商品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被告已于 2022 96 日发布该商标撤销公告。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诉争商标在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引证商标一被撤销在“服装; 成品衣,针织服装; 婴儿全套衣;;;手套(服装 ); 领带;皮带 ( 服饰用 )商品上的注册后,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童装; 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防水服;舞衣;;;手套 (服装 ) ;围巾: 腰带:婚纱”与引证商标一剩余核定使用商品“鞋”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诉争商标在指定使用的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引证商标一被撤销在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后,诉争商标在指定使用的“服装;童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防水服;舞衣;;; 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婚纱”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当在变更后事实的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 [2022] 190767 号关于第 59182477 号“高氏杰服饰 GAOSHIJIEFASHION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原告浙江高氏杰服饰有限公司针对第 59182477号“高氏杰服饰 GAOSHIJIE FASHION 及图”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律师观点

 

本案的引证商标在驳回复审评审阶段被提出了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开庭之前该枚引证商标已经被撤销并且公告,该枚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关于诉争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