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原审庭审中,若古公司明确认可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类似服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若古公司的诉讼请求。
若古公司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唯一引证商标目前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其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继续审理;
二、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整体视觉效果、构图要素、组合方式、颜色、含义及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三、诉争商标系若古公司精心设计而成,为在先商标的延伸注册,其作为系列商标的继承和延续,具有品牌一致性,不会损害已有的市场环境和他人利益。
四、诉争商标经若古公司的长期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五、已存在与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极为类似的情况获准注册
法院认定
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虽无不当,但引证商标一的注册已被宣告无效并公告,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由于诉争商标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根本性变化,即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已经消失,本院对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的结论予以纠正,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已经发生变化的事实基础上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综上所述,由于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依据的事实发生变化本院对若古公司的上诉请求予以支持。法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2)京73行初521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1]第288001号《关于第50217319号“MANGA TO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就上海若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针对第50217319号“MANGA TOON及图”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律师观点
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件,对引证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以消除在先权利障碍,是经常采用的措施。如在行政阶段或一审中对引证商标提了无效宣告申请,一审决定未作出但即将作出,或无效决定已作出但未刊登撤销公告,可继续提起二审,二审期间如引证商标撤销公告刊登,诉争商标将因在先障碍消除而被准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