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自然人付某第29类“二花一花一牛二”商标案一审胜诉

浏览: 作者: 来源: 时间:2024-08-16 分类:专业新闻
本案的引证商标在驳回复审评审阶段被提出了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开庭之前该枚引证商标已经被撤销并且公告,该枚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关于诉争商标在部分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的观点

案件回顾

 

付某(原告)申请注册了第46335254二花一花一牛二”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驳回,原告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委作出的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驳回复审行政诉讼。

 

商标对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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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与理由

 

一、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诉争商标经过原告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原告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诉争商标应予维持;

 

三、在诉争商标获准注册且已投入使用的情况下,被告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无效破坏了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违反了审查标准的一致性、连续性

 

四、引证商标一至四权利状态均不稳定,若被撤销则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的权利障碍。综上,请求法院中止审理并判决撤销被诉裁定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

 

法院认定

 

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豆奶粉;;鱼制食品;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果冻;豆腐制品”商品上已被撤销注册。截至本院诉讼中,引证商标一、二、三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综上,鉴于引证商标四在部分商品上被撤销,诉争商标在“蛋;果冻”商品上的注册亦应予以维持。原告的诉讼理由部分成立,对其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2]271315号《关于第46335254号“二花一花一牛二”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第三人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针对第46335254号“二花一花一牛二”商标所提出的商标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

 

律师观点

 

本案的引证商标在驳回复审评审阶段被提出了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开庭之前该枚引证商标已经被撤销并且公告,该枚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关于诉争商标在部分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