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无锡安升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原告)申请注册了第62630621号“图形”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驳回,原告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委作出的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驳回复审行政诉讼。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标线形式、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二、诉争商标经过原告广泛的宣传和推广已经和原告所经营的企业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
三、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希望法院中止审理。综上,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法院认定
本案中,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在 0734 群组的“起重机;升降设备”商品上的注册并已公告,引证商标仍有效的商品与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不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故对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初步审定。鉴于被告作出被诉决定的事实依据已经发生变化,根据情势变更原则,被诉决定应予撤销,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作出决定。综上,本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2]第311388号关于第6263062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