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丁某(原告)申请注册了第59553098号“HZXUAN 昊泽萱”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驳回,原告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委作出的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驳回复审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诉争商标在被驳回的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丁某的诉讼请求。
丁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被诉决定,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诉争商标系丁三雷独创,与引证商标二在构成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二、与本案诉争商标相同情况的商标均核准注册,根据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诉争商标也应核准注册。
法院认定
虽然在原有证据基础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被诉决定及原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但鉴于引证商标二在全部服务上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注册并予公告,诉争商标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根本性变化,即本案中的权利障碍已经消失,本院对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的结论予以纠正,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基于这一事实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综上所述,基于影响诉争商标注册的重要事实发生变化,本院对丁某的上诉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三款,2020 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2)京73行初17070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2]第225615号《关于第59553098号“昊泽萱HZXUAN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就丁某针对第59553098号“昊泽萱 HZXUAN 及图”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律师观点
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件,对引证商标提起撤三申请,以消除在先权利障碍,是经常采用的措施。如在行政阶段或一审中对引证商标提了撤三申请,一审决定未作出但即将作出,或无效决定已作出但未刊登撤销公告,可继续提起二审,二审期间如引证商标撤销公告刊登,诉争商标将因在先障碍消除而被准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