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广州宏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原告)申请注册了第63130366号“图形”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驳回,原告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委作出的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驳回复审行政诉讼。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引证商标已于2022年7月12日被提出了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引证商标极有可能因为没有被使用而被撤销,其将不再构成诉争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二、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的构成、整体外观以及视觉效果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三、诉争商标经过原告的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原告建立了紧密的联系,足以使相关公众在接触到诉争商标时会联想到原告。因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诉争商标依法应当予以初步审定。因此,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法院认定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可知,引证商标已被公告撤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诉争商标在指定使用商品上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已不存在,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综上,法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3] 第43719号关于第6313036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原告广州宏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针对第63130366号图形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 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律师观点
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件中,争议焦点为商标法第三十条且案件仅有一引证商标时,及时对引证商标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以消除在先权利障碍,十分有必要。行政阶段就应当对此种情况作出反应,尽快提起撤三申请,以期在一审诉讼阶段获得有利局势,必要时可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申请延长诉前调解期限,等待引证撤三结果。若庭审前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引证商标作出撤销决定并刊登最终公告,则诉争商标将因在先障碍消除而被准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