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励实业第29类“PETOWN”商标案一审胜诉

浏览: 作者: 来源: 时间:2024-08-29 分类:专业新闻
上海浦励实业有限公司原告申请注册了第62827878号PETOWN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驳回,原告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委作出的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驳回复审行政诉讼

案件回顾

 

上海浦励实业有限公司(原告)申请注册了第62827878PETOWN”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驳回,原告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委作出的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驳回复审行政诉讼。

 

商标对比图


1724898854116


事实与理由

 

一、第12872351号“PETOWN及图”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的注册已经被撤销,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

 

二、诉争商标未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特点,完全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具有显著性。诉争商标经原告善意经营、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综上,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法院认定

 

首先,诉争商标由英文Petown”以及动物爪状图形构成,其中“Petown”不属于英语中的固有词汇,不具备特定含义。被诉决定认为,诉争商标文字可识别为“Pet”“own”其中“Pet”可译为“宠物”,“own”可译为“自己的”,故诉争商标缺乏显著性。

 

对此,本院认为,虽然诉争商标的文字部分确可拆分为英文单词Pet”及“own”,但根据英语的语法规则,不存在将动词或形容词“own”置于名词“Pet”之后这一用法,故相关公众不会将诉争商标的整体文字部分强行割裂为上述方式,并将商标的整体含义理解为“自己的宠物”等相关意思。因此,诉争商标若使用在动物箱巢等指定商品上,相关公众能够将之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商标加以识别,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被诉决定相关认定结论错误,应予纠正。

 

其次,根据查明的事实,被诉决定作出之后,引证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被撤销,并已公告,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因此,诉争商标使用在全部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综上,被诉决定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原告的诉讼理由部分成立,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二项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3]48693 号关于第62827878号“Petown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原告上海浦励实业有限公司就第62827878号“Petown 及图”商标提出的复审请求重新作出决定。

 

律师观点

 

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件中,争议焦点为商标法第三十条且案件仅有一引证商标时,及时对引证商标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以消除在先权利障碍,十分有必要。行政阶段就应当对此种情况作出反应,尽快提起撤三申请,以期在一审诉讼阶段获得有利局势,必要时可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申请延长诉前调解期限,等待引证撤三结果。若庭审前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引证商标作出撤销决定并刊登最终公告,则诉争商标将因在先障碍消除而被准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