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上海若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原告)申请注册了第50202585号“MANGATOON”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驳回,原告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委作出的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驳回复审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若古公司的诉讼请求。若古公司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被诉决定。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引证商标一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稳定后再行审理。
二、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三、诉争商标是若古公司精心设计而成的,为在先商标的延伸性注册,其作为系列商标的继承和延续,具有品牌一致性,已经与若古公司形成了高度的一一对应关系。
四、诉争商标经过若古公司的长期使用,已经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五、已存在与本案情况极为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的案例,根据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诉争商标也应予以初步审定。
法院认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4年3月27日发布的第1881期商标公告,载明:因无效宣告全部无效,引证商标在全部商品上宣告无效。
鉴于引证商标在全部商品上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并予公告,诉争商标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根本性变化,即本案中的权利障碍已经消失,本院对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的结论予以纠正,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基于这一事实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综上所述,基于影响诉争商标注册的重要事实发生变化,本院对若古公司的上诉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三款,2020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千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2)京73行初522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1]第288000号《关于第50202585号“MANGATO0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就上海若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针对第50202585号“MANGATO0N及图”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律师观点
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件,对引证商标提起撤三申请,以消除在先权利障碍,是经常采用的措施。如在行政阶段或一审中对引证商标提了撤三申请,一审决定未作出但即将作出,或无效决定已作出但未刊登撤销公告,可继续提起二审,二审期间如引证商标撤销公告刊登,诉争商标将因在先障碍消除而被准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