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内蒙古多妮娅服饰有限公司(原告)申请注册了第63704434号“多妮娅服饰”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驳回,原告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委作出的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驳回复审行政诉讼。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第3203188号、第29581688号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一、二)已经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并已刊登注册商标撤销公告。综上,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法院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所有引证商标已在全部商品上被撤销注册并刊登公告,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综上,本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 3] 第44146号《关于第63704434号“多妮娅服饰Duoniya dres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原告内蒙古多妮娅服饰有限公司针对第63704434号“多妮娅服饰Duoniya dress及图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律师观点
本案的两枚引证商标在驳回复审评审阶段被提出了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开庭之前该枚引证商标已经被撤销并且公告,该枚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关于诉争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予以初步审定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