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微度芯创科技第9类“微度芯创”商标案二审胜诉

浏览: 作者: 来源: 时间:2024-09-07 分类:专业新闻
珠海微度芯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原告申请注册了第54562619号微度芯创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驳回,原告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委作出的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驳回复审行政诉讼

案件回顾

 

珠海微度芯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原告)申请注册了第54562619微度芯创”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驳回,原告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委作出的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驳回复审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引证商标一、二、三处于合法有效状态,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诉争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由“微度芯创MICROCREATIVE MC”及图形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分别构成近似商标。

 

本案中只有微度芯创公司提交证据试图证明诉争商标知名度强,而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持有人并未参与进来。因微度芯创公司的证据均为单方证据,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经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法院依照判决:驳回微度芯创公司的诉讼请求。微度芯创公司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被诉决定。

 

商标对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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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与理由

 

一、引证商标一专用期限届满未提出续展申请,不再构成诉争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二、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处于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微销审理程序,请求法院在引证商标一至三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三、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显著,整体区别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四、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已核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诉争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五、诉争商标经过微度芯创公司宣传使用,形成一定影响力,能够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法院认定

 

鉴于二审诉讼中引证商标一专用期限届满已过宽展期、引证商标二在部分商品上撤销注册并公告,故引证商标一、二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诉争商标是否应予初步审定的事实基础发生根本性变化,即本案中的部分权利障碍已经消失,本院对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的结论予以纠正,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基于这一事实重新进行判断。综上法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22)73 行初17147 号行政判决书;

 

二、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2]224574号《关于第 54562619号“微度芯创 MICRO CREATIVE MC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珠海微度芯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针对第54562619号“微度芯创MICROCREATIVE MC及图”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律师观点

 

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件,对引证商标提起撤三申请,以消除在先权利障碍,是经常采用的措施。如在行政阶段或一审中对引证商标提了撤三申请,一审决定未作出但即将作出,或无效决定已作出但未刊登撤销公告,可继续提起二审,二审期间如引证商标撤销公告刊登,诉争商标将因在先障碍消除而被准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