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上海拉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原告)申请注册了第53864160号“DOCO”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驳回,原告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委作出的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驳回复审行政诉讼。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
二、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呼叫、字母构成、整体外观以及视觉效果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三、经过商标网查询,与本案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情况完全相同的商标,两商标能够共存且未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那么根据商标审查一致原则,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也应当共存。
四、诉争商标经过原告的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原告建立了紧密的联系,足以使相关公众在接触到诉争商标时会联想到原告因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诉争商标依法应当予以初步审定。因此,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法院认定
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本案中,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可知,引证商标已在部分商品上失效,故引证商标在相应商品上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原告的其他主张不影响本案结论,本院不再予以评述。综上,法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2]第 35787号关于第53864160号“DOC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原告北京远智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针对第53864160号“DOCO”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律师观点
本案的引证商标在驳回复审评审阶段被提出了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开庭之前该枚引证商标已经被撤销并且公告,该枚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关于诉争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