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阳市邺郡园区管理服务第41类“广益佰年”商标案一审胜诉

浏览: 作者: 来源: 时间:2024-10-21 分类:专业新闻
本案的引证商标在驳回复审评审阶段被提出了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开庭之前该枚引证商标已经被撤销并且公告,该枚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关于诉争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观点

案件回顾

 

安阳市邺郡园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原告)申请注册了第64941773广益佰年”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驳回,原告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委作出的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驳回复审行政诉讼。

 

商标对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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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与理由

 

一、引证商标一、二目前处在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审查中,其权利状态不稳定,作为本案引证商标效力有待商榷,故恳请法院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此案。

 

二、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构成要素组合方式、颜色、表现形式、合义及呼叫方式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三、原告已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了诉争商标的系列商标。

 

四、诉争商标经过原告的长期使用,已经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五、已存在与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极为类似的情况获准注册。综上,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法院认定

 

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全部服务上依法撤销,本院依法子以审查确认,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已无在先权利障碍。被诉决定相关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由于作出被诉决定时依据的事实已经发生变化且对诉争商标在指定服务上是否可被核准注册将产生直接影响,故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被诉决定应予撤销。鉴于相关事实发生在被诉决定作出之后,且非由于被告的原因所致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3]121654号关于第64941773号“广益佰年 HUNDRED YEARS OF GUANGY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律师观点

 

本案的引证商标在驳回复审评审阶段被提出了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开庭之前该枚引证商标已经被撤销并且公告,该枚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关于诉争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