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济宁市海智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原告)申请注册了第49904838号“小马国炬”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驳回,原告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委作出的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驳回复审行政诉讼。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引证商标已因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公告撤销,因此,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法院认定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可知,引证商标已被公告撤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诉争商标在指定使用商品上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已不存在,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综上,本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3]第7090号关于第63135627号“海智机电”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原告济宁市海智机电科技有限公司针对第63135627号“海智机电” 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宙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律师观点
本案的引证商标在驳回复审评审阶段被提出了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开庭之前该枚引证商标已经被撤销并且公告,该枚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指定商品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关于诉争商标指定商品予以初步审定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