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广州市一品茶坊茶业有限公司(原告)申请注册了第66511878号“龙和信”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驳回,原告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委作出的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驳回复审行政诉讼。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第19480525号“龙鼎和信”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第35类核定服务上被撤销,并已公告,故诉争商标已无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法院认定
鉴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第 35 类核定服务上被撤销,并已公告,故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诉争商标在指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无在先权利障碍。由于被告作出被诉决定时所依据的事实 已经发生变化,且对诉争商标是否可以初步审定产生直接影响,故被诉决定应予撤销,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综上所述,本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 [2023] 第142987 号关于第66511878号“龙和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原告广州市一品茶坊茶业有限公司针对第66511878号“龙和信”商标提出的商标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律师观点
本案的引证商标在驳回复审评审阶段被提出了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开庭之前该枚引证商标已经被撤销并且公告,该枚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关于诉争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