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温州阿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原告)申请注册了第62956627号“齐家宴”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驳回,原告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委作出的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驳回复审行政诉讼。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引证商标三处于撤销程序中,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
二、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构成要素、组合方式、颜色、含义及呼叫方式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三、诉争商标经过原告的长期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四、存在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诉争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综上,原告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法院认定
引证商标三被撤销在第43类全部服务上的注册后,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私人厨师服务;酒吧服务;餐馆;饭店;会议室出租;养老院”服务不再有在先权利障碍。由于被告对诉争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的事由已不复存在,本院依法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当在变更后事实的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 2023]第5602号关于第62956627号“齐家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原告温州阿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针对第62956627号“齐家宴”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律师观点
本案的引证商标三被撤销在第43类全部服务上的注册,该枚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关于诉争商标部分予以初步审定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