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诚缘装饰工程第19类“诚缘”商标案一审胜诉

浏览: 作者: 来源: 时间:2024-11-01 分类:社会责任
本案的引证商标在驳回复审评审阶段被提出了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开庭之前该枚引证商标已经被撤销并且公告,该枚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关于诉争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观点

案件回顾

 

云南诚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告)申请注册了第63502272诚缘”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驳回,原告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委作出的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驳回复审行政诉讼。

 

商标对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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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与理由

 

被诉决定引证的第5702901号“诚缘”商标在核定使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已经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其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综上,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法院认定

 

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被诉决定作出之后,引证商标在核定使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并已公告,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由于被告作出被诉决定时所依据的事实已经发生变化,且对诉争商标是否可以初步审定产生直接影响,故被诉决定应予撤销。

 

综上,原告的诉讼理由成立,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3]21335号关于第63502272号“诚缘CYI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原告云南诚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就第63502272号“诚缘 CYIC”商标提出的复审请求重新作出决定。

 

律师观点

 

本案的引证商标在驳回复审评审阶段被提出了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开庭之前该枚引证商标已经被撤销并且公告,该枚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关于诉争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