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江苏汇淼源工程有限公司(原告)申请注册了第65380655号“淼源”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驳回,原告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委作出的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驳回复审行政诉讼。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商标的含义构成、整体外观及呼叫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二、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诉争商标亦应获准注册。
三、引标一、二在撤三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原告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法院认定
引证商标一(注册号:18554594)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在第 35 类全部服务上的注册,并于2023年12月20日发布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引证商标二目前处于撤销程序中,尚无结论。
引证商标一被撤销后,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以外的复审服务不再有在先权利障碍,被告驳回上述复审服务注册申请的事实依据已不复存在,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当在变更后事实的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综上,法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3]第233439号关于第65380655号“淼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原告江苏汇淼源工程有限公司针对第65380655号“淼源”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律师观点
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件中,争议焦点为商标法第三十条,因此及时对引证商标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以消除在先权利障碍就十分必要。行政阶段就应当对此种情况作出反应,尽快提起撤三申请,以期在一审诉讼阶段获得有利局势,必要时可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申请延长诉前调解期限,等待引证撤三结果。若庭审前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引证商标作出撤销决定并刊登最终公告,则诉争商标将因在先障碍消除而被准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