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广州市宝钰堂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原告)申请注册了第65150973号“小马国炬”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驳回,原告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委作出的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驳回复审行政诉讼。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第17821426号“宝玉堂BAOYUTANG及图”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的注册已经被撤销,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综上,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法院认定
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被诉决定作出之后,引证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被撤销,并已公告,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由于被告作出被诉决定时所依据的事实已经发生变化,且对诉争商标是否可以初步审定产生直接影响,故被诉决定应予撤销。综上,本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3]第76286号关于第65150973号“宝钰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原告广州市宝钰堂食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就第65150973号“宝钰堂”商标提出的复审请求重新作出决定。
律师观点
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件中,争议焦点为商标法第三十条,因此及时对引证商标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以消除在先权利障碍就十分必要。行政阶段就应当对此种情况作出反应,尽快提起撤三申请,以期在一审诉讼阶段获得有利局势,必要时可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申请延长诉前调解期限,等待引证撤三结果。若庭审前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引证商标作出撤销决定并刊登最终公告,则诉争商标将因在先障碍消除而被准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