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李某(原告)申请注册了第58548387号“七碗香”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驳回,原告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委作出的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驳回复审行政诉讼。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文字构成和呼叫上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
二、引证商标权利不稳定,请求中止审理;
三、经过宣传使用,诉争商标与原告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
四、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诉争商标应予审定。综上,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法院认定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本案的引证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已被公告撤销,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被告作出被诉决定的事实依据已经发生变化,根据情势变更原则,被诉决定应予撤销,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作出决定。综上,法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2]第276560号关于第58548387号“七碗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律师观点
本案的引证商标在驳回复审评审阶段被提出了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开庭之前该枚引证商标已经被撤销并且公告,该枚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关于诉争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