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美阅物联网科技第9类“美阅科技”商标案一审胜诉

浏览: 作者: 来源: 时间:2024-11-14 分类:专业新闻
本案的两枚引证商标在驳回复审评审阶段被提出了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开庭之前引证商标已经被撤销并且公告,故其不再构成诉争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关于诉争商标在部分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的观点

案件回顾

 

上海美阅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原告)申请注册了第61648731美阅科技”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驳回,原告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委作出的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驳回复审行政诉讼。

 

商标对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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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与理由

 

一、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撤销,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

 

二、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三的呼叫、构成、整体外观以及视觉效果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三、诉争商标经过原告的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原告建立了紧密的联系,足以使相关公众在接触到诉争商标时会联想到原告。因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诉争商标依法应当予以初步审定。综上,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法院认定

 

引证商标一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已被公告撤销(第1840期商标公告,2023520日);引证商标二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已被公告撤销(第1838期商标公告,202356日)。

 

鉴于上海美阅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认可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调压器;集电器;电导体;传感器;压电传感器;电位器;光学传感器”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集成电路;微芯片(计算机硬件)”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原材料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

 

由于作出被诉决定时依据的事实已经发生变化,且对诉争商标在部分复审商品上是否可被核准注册将产生直接影响,故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被诉决定应予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综上,法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2]304105号关于第61648731号“美阅科技MEIYUEKEJI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就上海美阅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针对第61648731美阅科技MEIYUEKEJI M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律师观点

 

本案的两枚引证商标在驳回复审评审阶段被提出了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开庭之前引证商标已经被撤销并且公告,故其不再构成诉争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关于诉争商标在部分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