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浩耐斯泵业工程第35类“浩耐斯”商标案一审胜诉

浏览: 作者: 来源: 时间:2024-11-22 分类:专业新闻
广州市浩耐斯泵业工程有限公司原告申请注册了第61141195号浩耐斯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驳回,原告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委作出的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驳回复审行政诉讼

案件回顾

 

广州市浩耐斯泵业工程有限公司(原告)申请注册了第61141195浩耐斯”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驳回,原告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委作出的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驳回复审行政诉讼。

 

商标对比图


1732243310753


事实与理由

 

一、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构成、整体外观以及视觉效果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二、诉争商标经过原告广泛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原告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

 

三、引证商标目前权利状态不稳定,希望暂缓审理。综上,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法院认定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本案的唯一引证商标已被公告撤销,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因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综上,法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2] 280299号关于第61141195号“浩耐斯 HAONAIS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