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广州市浩耐斯泵业工程有限公司(原告)申请注册了第61141195号“浩耐斯”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驳回,原告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委作出的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驳回复审行政诉讼。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构成、整体外观以及视觉效果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二、诉争商标经过原告广泛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原告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
三、引证商标目前权利状态不稳定,希望暂缓审理。综上,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法院认定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本案的唯一引证商标已被公告撤销,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因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综上,法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2] 第280299号关于第61141195号“浩耐斯 HAONAIS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