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思好教育科技第41类“思好”商标案再审胜诉

浏览: 作者: 来源: 时间:2024-11-23 分类:专业新闻
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在二审判决作出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依法公告引证商标在核定的部分服务上被撤销,引证商标在相应服务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故引证商标不再成为诉争商标在相应群组服务上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案件回顾

 

湖北思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原告)申请注册了第60950533思好”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驳回,原告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委作出的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驳回复审行政诉讼。

 

被诉决定认定: 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以下简称商标法) 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 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思好公司的诉讼请求。

 

思好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决定,判今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服从一审判决。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且有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档案、相关证据材料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二审予以确认。

 

商标对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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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与理由

 

一、第 34307441 号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 已被撤销,并予以公告,已不再构成第 60950533 号商标 (以下简称诉争商标) 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诉争商标应予核准注册。

 

二、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含义指向、整体外观、字形设计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被诉决定和原审判决认定错误。

 

三、存在与本案情形高度类似但注册成功的在先商标,根据审查标准一致原则,诉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及商评字[2022]303282 号《关于第 60950533 号“思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诉争商标重新作出决定。

 

法院认定

 

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在二审判决作出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依法公告引证商标在核定的部分服务上被撤销,引证商标在相应服务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故引证商标不再成为诉争商标在相应群组服务上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诉争商标是否应在部分服务上予以核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根本性变化,因此,对被诉决定及一、二审判决的结论应当予以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应根据现有事实和证据重新作出决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3)京行终2095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2)73行初18631号行政判决;

 

三、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字[2022]303282号《关于第60950533号“思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四、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第60950533号“思好”商标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律师观点

 

引证商标在相应服务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故引证商标不再成为诉争商标在相应群组服务上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最终在我方律师的据理力争下,该案获得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