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廊坊裕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原告)申请注册了第49904838号“小马国炬”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驳回,原告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委作出的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驳回复审行政诉讼。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不属于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因此,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法院认定
本案中,引证商标一、三、四已失效。原告对于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无异议。本院经审理予以确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六在文字构成、呼叫近似,属于近似商标标志由于引证商标一、三、四已失效,诉争商标在指定使用的3104-3106类似群相应商品上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已不存在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 ( 二) 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2]第357145号关于第58918954号“杏园村裕丰 裕”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原告廊坊裕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针对第58918954号“杏园村裕丰 裕”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律师观点
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件中,争议焦点为商标法第三十条,因此及时对引证商标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以消除在先权利障碍就十分必要。行政阶段就应当对此种情况作出反应,尽快提起撤三申请,以期在一审诉讼阶段获得有利局势,必要时可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申请延长诉前调解期限,等待引证撤三结果。若庭审前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引证商标作出撤销决定并刊登最终公告,则诉争商标将因在先障碍消除而被准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