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临沂农田食品有限公司(原告)申请注册了第65052124号“佰味良田”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驳回,原告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委作出的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驳回复审行政诉讼。
在原审诉讼中,农田食品公司放弃诉争商标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简称区分表)第2903群组上的注册申请。农田食品公司明确表示认可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农田食品公司的诉讼请求。农田食品公司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被诉决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引证商标二、四目前已经被撤销,目前还没有出撤销公告,其权利不稳定,恳请中止审理本案,待其权利状态稳定以后再审理。
二、诉争商标为农田食品公司所独创设计,以明确的文字为识别的核心,与引证商标二、四在外观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法院认定
根据二审诉讼中查明的事实,引证商标二、四核定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被撤销并已发布公告,其不再构成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除区分表第2903群组外其余复审商品上的在先权利障碍由于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前述商品上是否应予初步审定的事实基础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故本院对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的结论予以纠正。农田食品公司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由于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发生变化,因此不宜再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3)京73行初19645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3]第153471号《关于第65052124号“佰味良田BAIWEILIANGTI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就临沂农田食品有限公司针对第65052124号“佰味良田BAIWEILIANGTIAN”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律师观点
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件,对引证商标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以消除在先权利障碍,是经常采用的措施。如在行政阶段或一审中对引证商标提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一审撤三决定未作出但即将作出,或撤三决定已作出但未刊登撤销公告,可继续提起二审,二审期间如引证商标撤销公告刊登,诉争商标将因在先障碍消除而被准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