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福建自然人钱某(原告)申请注册了第49904838号“小马国炬”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驳回,原告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委作出的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驳回复审行政诉讼。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引证商标已被撤销。综上,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法院认定
引证商标因为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全部服务上子以撤销,并刊登在2022年2月6日第1778期商标公告中。
鉴于引证商标在全部服务上已被撤销,故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全部服务上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1]第299422号关于第51921761号“紫玉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原告钱立新针对第51921761号“紫玉轩”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律师观点
本案的引证商标在驳回复审评审阶段被提出了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开庭之前该枚引证商标已经被撤销并且公告,该枚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关于诉争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