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甬琪供应链管理第35类“甄省钱”商标案二审胜诉

浏览: 作者: 来源: 时间:2024-09-11 分类:专业新闻
浙江甬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原告申请注册了第55721315号甄省钱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驳回,原告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委作出的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驳回复审行政诉讼

案件回顾

 

浙江甬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原告)申请注册了第55721315甄省钱”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驳回,原告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委作出的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驳回复审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 浙江甬琪公司放弃诉争商标在“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文档管理;商业审计;寻找赞助;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三、引证商标四不再构成诉争商标在“广告、替他人推销”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障碍。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诉争商标由文字“甄省钱”构成,引证商标二由文字“甄”及图构成。诉争商标包含了引证商标二的文字部分,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替他人推销”等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法院判决:驳回浙江甬琪公司的诉讼请求。浙江甬琪公司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商标对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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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与理由

 

一、引证商标二在核定使用服务上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撤销注册决定,请求待引证商标二撤销注册公告后再审理本案。

 

二、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含义、呼叫等方面差异显著,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不构成近似标志。

 

三、诉争商标经浙江甬琪公司经营使用,已形成稳定对应关系,可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法院认定

 

鉴于引证商标二在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上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撤销注册并公告,即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在“广告、替他人推销”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因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该事实基础上重新作出审查决定,浙江甬琪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22)73 行初8899 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2]53327号关于第55721315号“甄省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浙江甬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针对第55721315号“甄省钱”商标的申请驳回复审请求重新作出决定。

 

律师观点

 

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件,对引证商标提起撤三申请,以消除在先权利障碍,是经常采用的措施。如在行政阶段或一审中对引证商标提了撤三申请,一审决定未作出但即将作出,或无效决定已作出但未刊登撤销公告,可继续提起二审,二审期间如引证商标撤销公告刊登,诉争商标将因在先障碍消除而被准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