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图生物科技第3类“东国”商标案二审胜诉

浏览: 作者: 来源: 时间:2024-09-13 分类:专业新闻
北京安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告申请注册了第38892826号东国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驳回,原告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委作出的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驳回复审行政诉讼

案件回顾

 

北京安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告)申请注册了第38892826东国”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驳回,原告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委作出的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驳回复审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安图生物公司的诉讼请求。

 

安图生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决定,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商标对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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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与理由

 

安图生物公司提交了引证商标一的撤销公告,用于证明上述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的注册障碍。

 

法院认定

 

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在二审判决作出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依法撤销引证商标一在部分商品上的注册,故引证商标一在0306群组上不再成为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诉争商标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根本性变化,因此,对被诉决定及一、二审判决的结论应当予以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应根据现有事实和证据重新作出决定。综上,法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1)京行终 5004 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20)73 行初10936 号行政判决;

 

三、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2020]176376号《关于第38892826号“东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四、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第38892826号“东国”商标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律师观点

 

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件,对引证商标提起撤三申请,以消除在先权利障碍,是经常采用的措施。如在行政阶段或一审中对引证商标提了撤三申请,一审决定未作出但即将作出,或无效决定已作出但未刊登撤销公告,可继续提起二审,二审期间如引证商标撤销公告刊登,诉争商标将因在先障碍消除而被准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