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建瓯市迪口安然笋竹专业合作社第35类“萌竹”商标案一审胜诉

浏览: 作者: 来源: 时间:2024-09-21 分类:专业新闻
一引证商标已于2022年9月16日被提出了撤三申请,引证商标极有可能被撤销,其将不再构成诉争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待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继续审理本案

案件回顾

 

建瓯市迪口安然笋竹专业合作社(原告)申请注册了第64917248萌竹”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驳回,原告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委作出的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驳回复审行政诉讼。

 

商标对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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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与理由

 

一、引证商标已于2022916日被提出了撤三申请,引证商标极有可能被撤销,其将不再构成诉争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待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继续审理本案。

 

二、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构成、整体外观以及视觉效果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三、诉争商标经过原告的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原告建立了紧密的联系,足以使相关公众在接触到诉争商标时会联想到原告。因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诉争商标依法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法院认定

 

鉴于引证商标已在全部服务类别上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在本案中已无在先权利障碍。鉴于本案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原告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提交,并非被诉决定作出的依据,故被告在缺乏上述证据的情况下所作结论并无不当。被告应当基于新的事实,针对原告就诉争商标提出的复审请求重新进行审理并作出决定。综上,法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 [2023] 114393号关于第64917248号“萌竹SPROUTING BAMBO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原告建瓯市迪口安然笋竹专业合作社针对第64917248号“萌竹SPROUTING BAMBOO及图”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