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自然人朱某第35类“GX”商标案一审胜诉

浏览: 作者: 来源: 时间:2024-09-24 分类:专业新闻
本案的各引证商标在驳回复审评审阶段被提出了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开庭之前引证商标已经被撤销并且公告,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关于诉争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观点

案件回顾

 

朱某(原告)申请注册了第61694224GX”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驳回,原告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委作出的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驳回复审行政诉讼。

 

商标对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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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与理由

 

一、引证商标一至四已被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引证商标极有可能被撤销,将不再构成诉争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二、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的含义、构成、整体外观以及视觉效果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三、诉争商标经过原告公司的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原告公司建立了紧密的联系,足以使相关公众在接触到诉争商标时联想到原告公司,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

 

法院认定

 

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并已发布公告(第 1834 期商标公告,2023 4 6日)。

 

引证商标二、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并已发布公告(第 1839 期商标公告,2023 5 13 日)。

 

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并已发布公告(第 1831 期商标公告,2023 3 13日)。

 

本案中,鉴于原告明确认可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可知,各引证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已被公告撤销,故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无在先权利障碍。由于作出被诉决定时依据的事实已经发生变化,故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被诉决定应予撤销。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一、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2]0000300769号关于第61694224号“GX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朱某针对第61694224号“GX及图”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律师观点

 

本案的各引证商标在驳回复审评审阶段被提出了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开庭之前引证商标已经被撤销并且公告,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关于诉争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