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常某(原告)申请注册了第61240233号“G+KITCHEN”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驳回,原告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委作出的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驳回复审行政诉讼。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待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继续审理本案。
二、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的含义、构成、整体外观以及视觉效果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三、经过中国商标网查询发现,在与诉争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有包含“G+”的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那么根据商标审查一致性原则,本案的诉争商标也应当与各引证商标共存。
四、诉争商标经过原告公司的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原告公司建立了紧密的联系足以使相关公众在接触到诉争商标时会联想到原告公司。因此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诉争商标依法应当予以初步审定。因此,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法院认定
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引证商标三已因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撤销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经生效,并已刊登注册商标撤销公告(第1834期商标公告,2023年4月6日)。
鉴于本案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原告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提交,并非被诉决定作出的依据,故被告在缺乏上述证据的情况下所作结论并无不当。被告应当基于新的事实,针对原告就诉争商标提出的复审请求重新进行审理并作出决定。综上,被告作出的被诉决定应予撤销。综上,法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2]第270845号关于第61240233号 “G+kitche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原告常静针对第61240233号“G+kitchen”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律师观点
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件中,争议焦点为商标法第三十条,因此及时对引证商标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以消除在先权利障碍就十分必要。行政阶段就应当对此种情况作出反应,尽快提起撤三申请,以期在一审诉讼阶段获得有利局势,必要时可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申请延长诉前调解期限,等待引证撤三结果。若庭审前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引证商标作出撤销决定并刊登最终公告,则诉争商标将因在先障碍消除而被准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