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自然人李某第35类“顶顶牛”商标案一审胜诉

浏览: 作者: 来源: 时间:2024-10-10 分类:专业新闻
本案的引证商标在驳回复审评审阶段被提出了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开庭之前两枚引证商标已经被撤销并且公告,两枚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关于诉争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观点

案件回顾

 

李某(原告)申请注册了第60611777顶顶牛”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驳回,原告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委作出的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驳回复审行政诉讼。

 

商标对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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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与理由

 

一、第16906853号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一)已于202262日被提出了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该撤三申请目前处于实质审理阶段,引证商标一极有可能因为没有被使用而被撤销。

 

二、第21359363号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二)已于2022826日被提出了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极有可能因为没有被使用而被撤销。

 

三、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四、诉争商标经过李某企业的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李某的企业建立了紧密的联系,足以使相关公众在接触到诉争商标时会联想到李某的企业。因此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诉争商标依法应当予以初步审定。综上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法院认定

 

本院认为:鉴于各引证商标均已无效,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综上,本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2]254479号关于第60611777号“顶顶牛dingdingni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原告李某针对第60611777号“顶顶牛dingdingniu及图”商标所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律师观点

 

本案的引证商标在驳回复审评审阶段被提出了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开庭之前两枚引证商标已经被撤销并且公告,两枚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关于诉争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