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国合华夏城市规划研究院有限公司(原告)申请注册了第64245579号“民族智库”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驳回,原告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委作出的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驳回复审行政诉讼。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诉争商标与第 25730400 号商标(简称引证商标)的含义、呼叫、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以及视觉效果区分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二、引证商标目前正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待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继续审理本案。
三、有包含“民族”二字且与本案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情况相同的商标获得注册的情形,根据商标审查一致性原则,诉争商标应予核准注册。
四、诉争商标经过原告的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原告建立了紧密的联系,足以使相关公众在接触到诉争商标时会联想到原告。因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诉争商标依法应当予以初步审定。综上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法院认定
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在先有效,鉴于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对被诉决定关于两商标服务类似的认定不持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关于标志近似,诉争商标为汉字与大写拼音呈上下排列形式组合而成,汉字部分为“民族智库”,下部排列有对应的大写拼音“MIN ZU ZHI KU”引证商标为图形、汉字、字母及数字呈上下排列组合,汉字部分为“民族行”。
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虽均含有“民族”二字,但上述商标标志在文字构成、整体结构、构成要素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诉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来源混淆误认,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被告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综上,本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3]第104897号关于第64245579号“民族智库 MINZUZHIK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律师观点
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虽均含有“民族”二字,但上述商标标志在文字构成、整体结构、构成要素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诉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来源混淆误认,最终在我方律师的据理力争下,该案获得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