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黄某(原告)申请注册了第52977627号“农夫一品果”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驳回,原告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委作出的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驳回复审行政诉讼。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视觉效果、含义、呼叫等方面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
二、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法院等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稳定后再进行审理。
三、原告已经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对诉争商标进行宣传使用,诉争商标经原告善意经营使用,已与原告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如果被驳回,势必会给原告带来巨大的损失,也不利于已经形成稳定的市场秩序。因此,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法院认定
本案中,引证商标的申请注册已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综上,鉴于本引证商标的申请注册已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综上,法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1] 第0000293500号关于第 52977627号“农夫一品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原告黄国龙针对第 52977627号“农夫一品果”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律师观点
本案的引证商标在驳回复审评审阶段被提出了驳回申请,开庭之前该枚引证商标已经被撤销并且公告,该枚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关于诉争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