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张某(原告)申请注册了第52294033号“关东酒肆”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驳回,原告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委作出的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驳回复审行政诉讼。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诉争商标与第848986号“关东及图”商标(简称引证商标)在外观设计、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方式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二、引证商标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并已刊登撤销公告;
三、存在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诉争商标也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原告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法院认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撤销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并已刊登注册商标撤销公告(2022年2月27日第1781期商标公告)。
本院认为,本案引证商标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本案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综上,法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1】第303737号关于第52294033号“关东酒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原告张某针对第52294033号“关东酒肆”商标所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律师观点
本案的引证商标在驳回复审评审阶段被提出了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开庭之前该枚引证商标已经被撤销并且公告,该枚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关于诉争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