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陕西天和乳业有限公司(原告)申请注册了第54465871号“西域圣驼”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驳回,原告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委作出的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驳回复审行政诉讼。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引证商标一、二、四权利状态不稳定。
二、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的含义、呼叫、构成、整体外观以及视觉效果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三、诉争商标经过原告的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原告建立了紧密的联系,足以使相关公众在接触到诉争商标时会联想到原告,因此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诉争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综上,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法院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本案中,引证商标一、二、四在全部服务上已被撤销,故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在先权利障碍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综上,本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1]第336511号关于第54465871号“西域圣驼”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原告陕西天和乳业有限公司针对第54465871号“西域圣驼”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律师观点
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件中,争议焦点为商标法第三十条,因此及时对引证商标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以消除在先权利障碍就十分必要。行政阶段就应当对此种情况作出反应,尽快提起撤三申请,以期在一审诉讼阶段获得有利局势,必要时可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申请延长诉前调解期限,等待引证撤三结果。若庭审前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引证商标作出撤销决定并刊登最终公告,则诉争商标将因在先障碍消除而被准予注册。